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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故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按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情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裝飾裝修合同雙方約定的管轄條款違反專屬管轄規定則為無效的管轄條款。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轄93號
原告:北京天禾空間展示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漢能薄膜發電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天禾空間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禾公司)與被告上海漢能薄膜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能公司)及第三人大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徽鏡湖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天禾公司訴稱,2014年2月,天禾公司以第三人名義與漢能公司簽訂《漢能蕪湖體驗店展廳設計規劃、裝修裝飾合同》,約定天禾公司以第三人名義承接漢能公司的裝修工程。天禾公司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漢能公司僅支付部分工程價款。故訴至安徽鏡湖法院,請求判令漢能公司向天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安徽鏡湖法院認為,涉案《漢能蕪湖體驗店展廳設計規劃、裝修裝飾合同》約定:爭議由甲方(即漢能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可按照雙方約定確定管轄法院。遂于2019年2月14日裁定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處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屬于第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的案件,應參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安徽鏡湖法院作為涉案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對本案享有專屬管轄權。經與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請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案涉糾紛是否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本案案由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情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案涉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因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而無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長江路66號,安徽鏡湖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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