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設計師
文/圖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 史尚靜 楊千慧
“精裝房”先交付再裝修?隨著越來越多的精裝房“入市”,也出現了一些開發商的“奇葩”操作。近日,濟南歷下區新悅廣場小區的業主王女士向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反映,當初開發商向他們承諾的精裝雙鑰匙Loft公寓,到通知交房時卻搖身一變成了“毛坯房”。在該小區出現同樣情況的有將近968戶,“毛坯房”內鋼筋裸露、墻皮脫落,并且房內多處漏水。為此,開發商稱先交房再重新簽訂裝修協議,這讓業主們感覺滿滿的“套路”。對此記者展開了調查。
購房時承諾的精裝雙鑰匙Loft公寓,收房卻變毛坯房
精裝變毛坯,968戶業主遭殃
“就是看中精裝房,圖省事,結果現在變得很糟心。”王女士告訴記者,她以每平方米14000多元的單價,花50余萬元購買了新悅廣場一套40平方米的精裝公寓。本來與開發商約定好2021年12月31日交房,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拖到了今年的四月份才拿到鑰匙。2022年4月24日接到收房通知時,王女士和一家老小開開心心去看房,可她推開大門的瞬間卻徹底蒙了。“新房子成了‘爛尾’現場,還要重新裝修。”王女士站在新房里氣憤地說。在王女士提供的視頻中,記者看到樓道昏暗缺少照明設施,插座、地縫以及防水管道漏水如瀑布,樓梯鋼筋裸露,墻皮也一掰就碎。
王女士告訴記者,當初她到售樓部看房時,銷售人員展示的樣板房裝修特別漂亮,說可以直接拎包入住,所以1.4萬元/平方米的價格她也可以接受,但沒想到花了50多萬,卻收了一套毛坯房。記者從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和悅廣場項目在開盤之前的宣傳中,宣傳單、宣傳展板以及銷售人員發送給目標客戶的宣傳信息中都明確標注了這樣的宣傳語,如,“40-50平R3線上地鐵精裝公寓”“全配套精裝公寓”“將裝修成品房帶入濟南”“交房直接入住,不再等待”“千元精裝標準,省時、省力、省心”,全都是和精裝有關的用語。
記者了解到,除了王女士之外,也有不少業主同她的遭遇一樣。除了已經交付的其他棟樓,3號樓和6號樓都存在這樣的情況,每棟樓共有22層,每一層有22戶,一共約有968多戶業主。“買房時,銷售人員給了兩種選擇,精裝或毛坯交付,兩者大概有每平方米千元的差價,大多數業主為了省心都選購了精裝房,而沒想到這只是‘陷阱’的開始。”同為業主的李先生告訴記者,驗房時發現,房內除了水泥墻就是水泥墻,一點兒多余的裝修都沒有,并且房子多處漏水,居住都是問題。
“雙合同”暗藏貓膩,讓購房者進退兩難
這明明宣傳的是精裝房,為何交付的時候就成了毛坯房呢?隨后,王女士向記者提供了購房合同,記者發現端倪,在業主們簽署的這份購房合同里,并沒有明確房屋交付條件是否為精裝或毛坯,卻有一份新悅廣場項目LOFT毛坯交付標準。毛坯交付標準中也明確標列出公共部分、室內以及所有房間的交付標準,例如水泥漿沙地面、膩子乳膠漆等。同時,合同內還附有一份與中標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裝修委托施工協議。根據業主們展示的裝修協議和買賣合同來看,他們簽裝修協議的時間卻在買賣合同之前。
“當時銷售顧問告訴我們這個房子帶裝修,必須先交裝修定金,鎖定房號。為了盡早購房,我們先交了2萬塊錢定金,簽訂裝修協議,簽完裝修協議之后再交購房款。裝修協議這塊,為了快點買到這個房子,我們直接就簽了,也都沒有看。”王女士說,她也知道,裝修協議單獨和裝修公司簽署會有風險。但開發商告訴他們,如果不簽裝修協議的話,就不能簽買賣合同。也正因為如此,王女士就只能和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協議。
“購房合同上故意對精裝房約定不明確,以此通過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協議來掩蓋毛坯交付的事實嗎?”感到被欺騙的業主們,紛紛向開發商討要說法。據悉,5月13日,濟南市信訪局、開發商以及相關部門已與多名業主進行了溝通協商,開發商要求先收房后裝修,而對于業戶提出的退房訴求,開發商表示拒絕。5月18日下午,業主與開發商進行了第二次約談,直至記者截稿時,溝通未果。
據了解,該項目此前原名為和昌水發·新悅廣場,由和昌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和水發集團合作開發,在2021年的股權轉讓后,和昌地產集團將惠昌置業的全部股權收入囊中,改名和昌·新悅廣場。面對大多數業主的訴求,記者嘗試聯系開發商,但電話始終無人接聽。隨后,記者便來到了新悅廣場的營銷中心,發現營銷中心未對外開放,只有少許施工人員正在施工,但并未發現相關工作人員。
宣傳資料視為要約,相關部門已介入
“現在開發商要求我們先收房,并與開發商委托的裝修公司重新簽訂裝修委托的協議,這樣開發商即可避免支付逾期違約金。”王女士稱,現在不光延期了將近5個月,之后裝修還要3個月或許半年,等于一年的時間我們都不能入住。對于這樣的局面,很多業主表示,即使收房了,他們也對房屋的質量問題比較擔心,想要退房。那事情到底該如何解決?針對此事,濟南市歷下區住建局房地產監管科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業主所簽訂的購房合同實際上是以毛坯的標準進行交付,而業主們認為的精裝是與第三方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協議。此外,房屋質量安全問題也不在區住建局管轄范圍內。由于新悅廣場屬于“市管”項目,他們已經把材料寫好、移交到市里,濟南市工程質量與安全中心正在處理這個事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目前,我們組織收集相關證據,更希望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能夠及時進一步查處。”多位業主表示。
隨后,記者聯系到了濟南市市場監管局的相關負責人,負責人表示,如果宣傳資料中商品房所作的說明具體確定,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該宣傳資料應當視為要約。該宣傳資料雖未載入商品房合同,但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應對自己的承諾負責。對此,他們已經與歷下區監管局溝通此事,會進行相應的監管。律師稱,開發商在宣傳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已經出現宣傳問題的,要盡量想辦法與購房人協商解決,以免造成更大的影響。同時,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相關購房人可以向當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以尋求行政方面的救濟;如若救濟不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截稿前,記者再次與該項目多位工作人員取得聯系,但未獲得進一步回應。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編輯 劉慶英
。推薦閱讀: